9 月 20 日晚,
西安某小区发生一起悲剧,
11 岁男童小航在小区楼下玩捉迷藏时
坠入通风井,
不幸去世。
官方通报称,初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3 名责任人被警方控制。9 月 22 日,涉事小区仍在排查安全隐患,加紧整改解决。
9 月 21 日,据媒体报道,小航母亲称,这个通风井深十几米,垂直通向地库,井内没有水。事发后,小区物业等单位连夜在井口外设置了围挡,而小航坠井时,此处没有围挡,简易的木板和泡沫墩子未把井口盖严实。
多位居民均表示,除了小航坠落的深井之外,小区内还有其他深井,居民曾向物业和相关部门反映过,迟迟未得到解决。得知小航坠井身亡,居民们很心痛,更加担忧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22 日,媒体记者在该小区 28 号楼的楼下看到,工作人员正在新围挡上贴 A4 纸大小的警示标语:内有深坑,请勿靠近。
此前 21 日,媒体记者走访时看到,上述标语贴在井口旁的墙上。居民表示,20 日晚事发时,墙上确实有警示标语,但晚上没有灯,很难看清这处小标语。
那么,开发商对通风井安全验收有何义务?涉事通风井未达标交付,开发商需担何责?物业公司对通风井等隐蔽区域,应尽何种注意义务?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是否履职不当?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戚兆波律师的专业解读!
1、从法律角度看,开发商对小区通风井的安全验收负有何种义务?若涉事通风井未达验收标准便交付使用,开发商需承担哪些责任?
戚兆波: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需对建设工程依法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选用合格建材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并办理备案。通风井验收需要具备:设计合理,各设施安装牢固,满足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留存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对建筑工程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小区通风井作为住宅建设项目的一个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若涉事通风井未达验收标准便交付使用,开发商将承担限期改正及缴纳一定罚款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中,对通风井这类隐蔽区域应尽到怎样的巡查、防护与警示义务?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履职不当?
戚兆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同时,物业公司通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区域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秩序的义务。对通风井这类隐蔽区域,物业公司应当纳入重点安全管理清单,制定并严格执行高于常规标准的巡查与维护计划,确保所有防护设施完好有效。如果发现防护设施损坏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修复。此外,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醒目的警示标识,并设置导向标识,引导人员避开危险区域。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采取的防护措施,显然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因此存在履职不适当的情形。
3、针对此类未成年人坠亡事故,除开发商、物业公司外,是否还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从法律层面,如何通过责任划分推动小区隐蔽空间安全防护措施落实?
戚兆波:此类事故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职责,如果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首先,隐蔽空间的很多安全隐患都源于工程建设不符合规范所导致,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验收合格,但建设单位往往关注整体竣工验收,对于隐蔽空间类的分项验收重视不足;同时,设计单位对于隐蔽空间的设计存在不当,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也可能是造成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主管部门需对相关单位所负安全责任进行严格监管并真正落实到位。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规定了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将住宅小区列入公共场所之内。因此,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共用设施包括隐蔽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地来源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这也是造成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义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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