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山楂品种侵权案终审:母树可作为侵权比对“标准样本”

亿通速配 亿通配资 2025-10-16 6 0

母树可作为植物品种侵权比对的“标准样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关于“金如意”山楂品种的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该品种苗木的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原判,侵权人需赔偿品种权人15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法院确认,将授权审查时的母树作为比对样本合法有效。在整合了性状高度相似、被诉侵权人自认等多项证据后,法院最终认定,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该案中,某山楂研究所获得了“金如意”山楂品种的实施许可,并发现李某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名为“黄山楂”的苗木,遂将其告上法庭。

在一审中,法院根据检验报告认定李某销售的“黄山楂”与“金如意”属于相同或极近似品种,构成侵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检验报告为原告单方面委托,样品来源不明,且其销售的“黄山楂”是另一品种,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了以下几点:首先,母树可作为比对标准:在农业农村部没有留存该品种标准样品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使用该品种申请时现场考察的母树作为侵权比对的“标准样本”。这些母树的性状已在审批过程中被记录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性状高度相似:被控侵权的“黄山楂”在叶片形状、颜色、光泽、果实形状等多个关键特征上与“金如意”高度一致。李某虽辩称其销售的是另一种名为“阿尔泰山楂”的黄果山楂,但二者在性状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名称使用具有暗示性:李某使用“黄山楂”这一名称进行推广,结合他曾从品种权人处购买过“金如意”苗木的事实,进一步加大了其侵权的可能性。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能够高度确定李某销售的苗木就是“金如意”品种,因此无需再次鉴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的裁判明确,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授权过程中的母树可作为有效的比对依据,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依法认定侵权,这有效减轻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提升了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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