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全方位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10月27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并于当日正式发布。
整体来看,《意见》共提出了23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二是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四是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五是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六是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七是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八是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表示,相关措施有利于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的6方面要点。
要点一:禁止承销机构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取费用的比例
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进行了四方面明确:一是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推动形成鼓励长期持有的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机制,研究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
同时,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从严限制故意抬高、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禁止承销机构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取费用的比例,禁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或者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二是进一步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严格落实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要求,健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体系,指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形成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精简优化招股说明书内容,提升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健全保荐机构市场声誉约束机制,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大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涉及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督导力度,实现现场监管全覆盖。
三是压实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责任。严格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对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大力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一年多次分红,增强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要点二: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
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方面,《意见》进行了三方面优化:一是全面优化融资融券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完善融资融券规则,提高融资融券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大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针对性强化交易监测监控,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三是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严格落实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必须统一通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业务系统的法律要求,严禁客户利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从事非法行为。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交易单元的统一管理,严禁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要点三:提供更多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的产品与服务
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方面,《意见》进行了四方面完善:一是引导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二是督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教育服务与适当性管理责任。三是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四是依法支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公平保护。
要点四: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行为的打击
在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方面,《意见》提出了两大要求:一方面,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表示,依法严厉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实施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短线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要点五: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严认定异常交易
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方面,《意见》进行了三大优化:一是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对相关异常交易及时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等措施,防止非理性炒作。
二是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临时账户。
要点六:推动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
此外,《意见》提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质效。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作用。鼓励当事人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等制度解决证券期货矛盾纠纷。
三是更好发挥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推动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一步发挥当事人承诺制度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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