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亏损13.98万元,又被罚4.5万元

亿通速配 亿通资讯 2025-11-11 1 0

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仅亏损13.98万元,因其违法行为,又被监管处罚4.5万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刘某某,控制使用开立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39141591.80元,合计亏损139803.64元。

上述事实有人事档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之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厦门监管局于11月5日对刘某某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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