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蓄滞洪区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重点地区防洪安全、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国务院于2000年出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和补偿程序等。实践证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恢复农业生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不断涌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人房分离”现象,现行办法规定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已经不完全符合实际,有必要适当拓展、扩大;从提高补偿工作效率和水平以及方便群众的角度,补偿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更好适应新形势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需要。
问: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立足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坚持便民利民,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方便群众办事。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
问: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具体补偿办法是否都作了修改?
答:这三个方面是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补偿对象。明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除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蓄滞洪区内依法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者以及蓄滞洪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二是完善补偿范围。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变化情况,将家庭以外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机械纳入补偿范围;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导致耕牛等役畜不断减少的实际情况,将纳入补偿范围中的“役畜”调整为“饲养的畜禽”。三是健全具体补偿办法。统筹兼顾补偿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实行分类定值补偿,具体办法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问:办法在优化补偿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运用的淹没范围予以界定。二是进一步明确补偿资金承担方式,规定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总额的70%。三是简化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将现行办法规定的由补偿对象持补偿凭证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调整为将补偿资金支付至补偿对象银行账户。四是建立补偿资金预拨机制,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严重的,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算,并及时组织支付给补偿对象。
问:为什么不再将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作为附录?
答:现行办法以附录形式列出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并规定因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修改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现行办法施行后,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作过一次修订,水利部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公布了《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年1月7日)》并沿用至今,现行办法所附名录已被替代。考虑到今后防洪规划修改时可能还需要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办法不再将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作为附录,同时规定: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防洪规划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这样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操作上也更为顺畅。
问: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司法部、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更好地掌握办法内容,确保办法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指导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确保办法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统筹协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系统性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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