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抚养权归谁?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判决

亿通速配 亿通速配 2025-11-16 3 0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充分尊重年满12周岁双胞胎姐妹的真实意愿,结合双方抚养能力作出裁判,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小美与大海系青梅竹马,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双胞胎女儿晓欣、晓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大海担任公交车司机的收入维持。后因大海长期酗酒,夫妻双方频繁发生口角,且大海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因小美当时无固定收入来源,协商约定两个女儿均由大海直接抚养。

2023年2月,大海在未与小美协商的情况下,将时年11周岁的晓欣、晓悦送至辽宁省某中学就读,并安置于校外机构生活,该机构以收养孤儿、流浪儿童为宗旨,同时开展体育训练,两个女儿白天在校学习,晚间在机构进行训练并住宿。2023年6月,小美得知情况后,认为该机构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专程前往鞍山欲接回女儿自行抚养,被校方以“需经父亲同意”为由拒绝。此后,小美多次与大海沟通无果,大海甚至拉黑其微信等联系方式,断绝了所有沟通渠道。

2024年10月,小美以大海未恰当履行抚养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由,向宽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近日,宽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询问晓欣、晓悦的真实意愿,判决晓悦由小美直接抚养,随小美共同生活,晓欣的抚养关系不变,继续与大海生活,同时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抚养纠纷的裁判核心

本案法官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个核心焦点展开审理:一是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如何认定与采信;三是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及支付方式。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晓欣、晓悦均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为确保子女意愿表达真实自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特点,采取在轻松环境中单独询问的方式进行沟通,排除外界干扰。经查,晓悦明确表示愿随母亲小美生活,且小美现已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符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晓欣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大海亦有抚养能力和意愿,故对其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认定与采信问题,法官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核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保障,更涵盖身心健康、情感需求、教育环境、生活稳定性等多元因素。本案中,大海将子女送至外地机构虽初衷是提升教育质量,但未与子女母亲协商,且机构性质与普通家庭环境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子女情感需求满足。但考虑到晓欣已适应现有环境并明确表达留守意愿,法院依法尊重其选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充分保护。

在抚养费认定方面,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小美月收入2500元并有分红,大海月收入6000元,且双方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年龄相仿、需求相近的子女,结合两地生活成本等因素,认为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减少后续纠纷对子女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故对小美要求大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抚养权并非父母可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需以行动践行的“责任”。父母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注重保障子女的情感需求和生活稳定性,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此案的审理既严格适用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守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孩子已满12岁,变更抚养权应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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